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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4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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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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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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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9-02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4〕23号
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DCACKKX2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
经营者:刘明鲜
身份证件号码:5002****2225
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市民投诉,2024年7月3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国博大道19号附3号2-3的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上方广告牌标示名称为:“米朵猫猫领养馆”,该门店内的猫柜里一共关有待销售的4只宠物猫。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的现场负责人陈佳可承认近期销售给市民杨某1只金渐层猫,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陈佳可。
经查,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于2024年2月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主要有宠物销售。2024年6月6日,当事人销售给市民杨某1只金渐层猫,货值金额为5000元,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6日,渝北区农业执法投诉举报电话记录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的事实。
3.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印证了当事人经营宠物的事实。
4.2024年7月3日,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5.2024年7月3日,对陈佳可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委托书、陈佳可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的经营者刘明鲜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为违法行为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刘明鲜,该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当事人销售一只金渐层猫给市民杨某,出售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事实;该只金渐层猫货值金额为5000元的事实。
6.2024年7月3日,宠物活体销售合同复印件、当事人销售1只金渐层猫给市民杨某的收款凭证、市民杨某提供的购买1只金渐层猫的支付凭证,印证了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事实和销售该只金渐层猫的货值金额。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23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23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违法情节较轻,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出售宠物猫前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两江新区老陈说猫宠物销售馆改正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5000元)20%的罚款,计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