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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4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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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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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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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4〕25号
当事人:赵宏勋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6101****1810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5****59
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
当事人赵宏勋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4号)及《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4〕591号),检察机关审查赵宏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认为,赵宏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并移送本机关处理。2024年7月16日,本机关对赵宏勋涉嫌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立案调查。2024年7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洛碛派出所提取了赵宏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业农村委员会906办公室向赵宏勋出示了执法证件,对其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赵宏勋参加护渔巡河公益活动相关图片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
经调查,2024年5月6日19时许,当事人赵宏勋来到长江干流洛碛段水域(小地名:荷叶坪),使用弹弓射鱼的方式捕获草鱼4尾重3.492千克,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洛碛派出所民警查获。2024年6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将涉案渔获物进行深埋销毁处理。2024年7月1日,赵宏勋在九曲河湿地公园开展护渔巡河1次。2024年7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将涉案渔具发还给赵宏勋。调查过程中,赵宏勋态度端正,配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了赵宏勋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因赵宏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并移送本机关处理的事实;
2.《案件移送清单》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了公安机关移交给本机关赵宏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关证据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3.赵宏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证明了赵宏勋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公安机关《讯问笔录》2份,本机关《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赵宏勋于2024年5月6日在长江干流洛碛段水域(小地名:荷叶坪),使用弹弓射鱼的方式捕获草鱼4尾的事实;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1份,《提取笔录》1份及赵宏勋辨认作案工具照片2张、辨认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照片2张,《称重笔录》1份及赵宏勋辨认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称重丈量照片26张,《辨认作案现场笔录》1份及赵宏勋辨认作案现场照片4张,证明赵宏勋实施捕捞涉案工具有弹弓、线轮和带倒刺的飞镖;渔获物有草鱼4尾重3.492千克;作案地点为长江干流洛碛段水域(小地名:荷叶坪);
6.《认定意见》1份及附照片3张,证明赵宏勋实施捕捞的涉案水域为禁捕水域,涉案渔具为禁用渔具,涉案渔获物草鱼为重庆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
7.《销毁笔录》1份及《销毁清单》1份,证明赵宏勋涉案渔获物已由公安机关深埋销毁处理;
8.《发还清单》1份,证明了涉案渔具由公安机关发还赵宏勋;
9.《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赵宏勋于2024年7月1日在九曲河湿地公园开展护渔巡河宣传1次。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4日向当事人赵宏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2024〕25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赵宏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2024〕25号)后提出,自己家庭负担很重、经济困难,认为罚款金额过高,希望降低罚款金额从轻处罚。经审查,本机关已充分考量当事人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量罚适当,对其降低罚款金额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当事人赵宏勋实施捕捞所得渔获物较少,违法情节较轻,自愿参与护渔巡河活动以减轻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具体标准。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长江干流洛碛段水域(小地名:荷叶坪)属于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按照渔具分类与命名标准,赵宏勋实施捕捞所使用的涉案渔具为投射箭铦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赵宏勋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鱼鹰进行捕捞”、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草鱼4尾重3.492千克(已由公安机关先行深埋销毁处理);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