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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138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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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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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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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渔业)罚〔2024〕24号
当事人:况天禄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001****8691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3****25
住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
当事人:况正勇
性别:男
民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件号码:5001****8713
工作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18****16
住所(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
当事人况天禄、况正勇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收到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北检意〔2024〕11号)及《不起诉决定书》(渝北检刑不诉〔2024〕525号)(渝北检刑不诉〔2024〕526号),检察机关对况天禄、况正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审查后认为,况天禄、况正勇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况天禄、况正勇不予起诉,并移交本机关处理。2024年7月8日,本机关对况天禄、况正勇涉嫌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立案调查。2024年7月10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石船派出所提取了况天禄、况正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相关证据材料;同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906办公室向况天禄、况正勇出示了执法证件,对2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况天禄、况正勇2次参加护渔巡河公益活动相关图片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
经调查:2024年1月6日下午,当事人况天禄、况正勇2人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麻柳村小口附近御临河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器捕获中华倒刺鲃(俗称青波)2尾重1.1千克,后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石船派出所民警抓获。2024年4月28日、5月3日,况天禄、况正勇2人两次参加护渔巡河公益活动。调查过程中,况天禄、况正勇态度端正,配合调查,自愿将涉案渔具及渔获物交本机关处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不起诉决定书》2份,证明况天禄、况正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因况天禄、况正勇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并移送本机关处理;
2.《案件移交清单》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安机关移交给本机关况天禄、况正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关证据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3.况天禄、况正勇的常住人口信息各1份,证明况天禄、况正勇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公安机关《讯问笔录》6份,本机关《询问笔录》2份,证明况天禄、况正勇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麻柳村小口附近御临河水域使用可视锚鱼器捕获渔获物2尾;
5.《提取笔录》1份及附照片8张,证明况天禄、况正勇捕捞所使用可视锚鱼器的来源;
6.《辨认作案现场笔录》2份及附照片10张,《提取、扣押笔录》1份及附照片4张,《数量清点、称量笔录》1份及附照片17张,证明况天禄、况正勇的作案地点为渝北区石船镇麻柳村小口附近御临河水域、涉案渔具为可视锚鱼器、涉案渔获物有青波2尾重1.1千克;
7.《认定意见》1份及附照片11张,证明况天禄、况正勇实施捕捞的涉案水域为禁捕水域,涉案渔具为禁用渔具,涉案渔获物中华倒刺鲃(俗称青波)属于重庆市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
8.《证据提取单》1份及附照片4张,证明况天禄、况正勇2人于2024年4月28日、5月3日在九曲河开展了护渔巡河公益活动2次;
9.《自愿上交涉渔物品声明》1份,证明况天禄、况正勇自愿将涉案渔具和渔获物交本机关处理。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向当事人况天禄、况正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2024〕24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况天禄、况正勇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渔业)罚告〔2024〕24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况天禄、况正勇实施捕捞所得渔获物较少,违法情节较轻,并2次参加护渔巡河公益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自愿上交涉案渔具及渔获物,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及《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从轻处罚具体标准。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御临河属于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按照渔具分类与命名标准,况天禄、况正勇在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麻柳村小口附近的御临河水域实施捕捞使用的可视锚鱼器系耙刺类渔具中的钩刺耙刺,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规定的禁用渔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况天禄、况正勇在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鱼鹰进行捕捞”、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本案中,况天禄、况正勇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同等作用。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中华倒刺鲃2尾重1.1千克;
2.罚款4000元。其中对况天禄罚款2000元,对况正勇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