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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7-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动防)罚〔2024〕22号

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ABXU9X45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原帅

身份证件号码:1422****9179

联系电话:18****20 

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24日,本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溪路99号两江春城·春逸苑5幢(天竺路419号)的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动物医院开具的处方笺和病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4号——《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法定代表人原帅。

经查,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动物诊疗;于2021年9月办理了《动物诊疗许可证》(渝渝北动诊证[2021]第008号),诊疗活动范围包括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的病历未明确标注“病历记录”栏,缺少就诊时间、现病史、既往史等信息,未按规定标注“执业兽医师签名”栏,不符合《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具的处方笺未采取“一式三联”的格式,且增设了“注册号”栏,不符合《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4日,对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2.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印证了当事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3. 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处罚主体适格。

4.2024年6月24日,当事人开具的处方笺、使用的病历复印件,印证了当事人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事实。

5.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原帅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复印件,证明了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当事人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22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动防)罚告〔2024〕22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能够积极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从轻处罚情形,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案适用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兽医处方笺,处方笺的格式和保存等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重庆市如飞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改正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渝北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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