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MB1938295N/2024-000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农业农村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7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农(农药)罚〔2024〕11号

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CP3WU49A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

投资人(负责人):戴乐斌

身份证件号码:3625****5415 

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4月1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派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荆路3号佳华世纪新城C区裙楼幢-1-8的仓储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储库房货架上检查发现有正在经营销售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13盒,产品包装上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WP20150094;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农药生许(鲁)0221;执行标准:Q/371502QLH002-2022;有效成分:氯氟醚菊酯含量0.05%;限用日期:2026/02/20;保质期:三年;地址:聊城高新区许营工业园;用法:将本品点燃一根5分钟起效,三天内有效;适用于:宾馆、饭店、居室、卫生间;注意事项:1.点燃使用时远离可燃物,勿用易燃品做接灰盘;2.在铁架上燃点蝇香;3.对鱼、蚕有毒,蚕室及其附近禁用,用完后洗手;4.放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5.使用时注意通风,注意防火安全;6.过敏者禁用,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产品包装上还标注有“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字样。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为WP20150094的农药登记数据信息,农药登记证信息显示其农药名称为蚊香,与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的名称不一致。

经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案件调查,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的《营业执照》、投资人戴乐斌的居民身份证、皇家艾草蚊蝇香王的产品标签信息、投资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在美团店铺(京东便利店(观音桥中心店))的销售记录截图和商品下架截图、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通过美团线上销售产品的店铺名称截图。同时,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13盒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向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的投资人戴乐斌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销售皇家艾草蚊蝇香王全部订单图片、投资人戴乐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退款截图,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向聊城市农业农村局邮寄了《关于移送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线索的函》。

经查,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采购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17盒,通过美团平台销售4盒,销售所得44.08元,本机关进行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在美团平台下架销售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主动退款3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应当予以没收的违法所得为未退款的1盒皇家艾草蚊蝇香王的销售所得10.18元。

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的《营业执照》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戴乐斌的居民身份证1份1页,证明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投资人戴乐斌的身份;

3.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销售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标签信息1份1页,证明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的标签信息;

5.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通过美团线上销售产品的店铺名称截图1份1页,证明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通过美团线上销售产品的店铺名称是京东便利店(观音桥中心店);

6.投资人戴乐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在美团店铺(京东便利店(观音桥中心店))的商品下架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的事实;

7.2024年4月1日投资人戴乐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在美团店铺(京东便利店(观音桥中心店))的销售记录截图1份1页、2024年4月7日对投资人戴乐斌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9页、投资人戴乐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皇家艾草蚊蝇香王退款截图1份1页、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销售皇家艾草蚊蝇香王的全部订单图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利用美团店铺(京东便利店(观音桥中心店))销售皇家艾草蚊蝇香王产品的时间、数量、去向、销售收入、违法所得;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9.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移送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线索的函》一份4页、农药线索移送函邮寄凭证1份1页,证明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农药线索移送给了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向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罚告〔2024〕11号),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北农(农药)罚告〔2024〕11号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重庆君乐福日用百货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影响,第一时间下架涉案产品并主动对客户进行退款处理,违法所得为10.18元,违法金额较少,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18元;

2.罚款500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13盒“皇家艾草蚊蝇香王”。

以上1、2两项合计510.1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交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