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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4-00054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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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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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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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3-13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渝北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规程
一、审批事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二、审批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部门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四、建设主体
渝北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镇街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审批流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1.申请。由镇街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申请;
(2)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公墓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情况);
(3)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
(4)公墓建设设计方案;
(5)镇街审核意见;
(6)林业部门出具的是否涉及占用林地的材料;
(7)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墓地块详细规划的批复;
(8)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2.批复。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资料,作出准予建设和不准建设的批复。
3.备案。根据区民政局的批复文件,向区发改委备案。
4.办理用地手续。根据区民政局批复、备案证、测绘报告、村规(或地块详规批复)、公益性公墓设计方案、地灾评估及矿产资源压覆报告等,办理农转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许可证办理。项目建成后需办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才能对群众提供服务。办理《重庆市殡葬服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区民政局审批文件;
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用地手续;
4.林业部门出具的是否涉及占用林地的材料;
5.区发展改革委的核价批准文件;
6.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7.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
8.整体规划建设图纸;
9.经营服务场所环境(服务场所、墓区实景图拍照打印);
10.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