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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009315949D/2024-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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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渝北民〔2024〕18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层转民政部办公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完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稳定,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渝民〔2023〕19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镇街和各养老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推进养老机构风险研判和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完成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各养老机构要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员工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视频培训、抽查教育等方式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深悟透、学懂弄通。要对照标准立即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属地镇街要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拉网式全覆盖排查,有条件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按照一院一策的要求建立基础台账,并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统计表(附件)于2月29日前报至区民政局(联系人:李雨,联系电话:86015085),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养老机构,应督促其于3月8日前完成整改。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镇街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综合监管,防止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带病运营,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不出问题、不出纰漏、不出差错。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民〔2023194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20231127日,民政部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22种具体情形为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给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依据。现将《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结合养老机构救援难度大、风险隐患防范点多等实际,总结近年来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典型经验做法制定的,内容丰富、要素齐全,涵盖养老机构安全重要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日常管理、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等方面,为判定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支撑,也为民政部门监管养老机构提供了重要依据,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各区县、各单位要采取专题培训、分散学习、辅导抽查、发放宣传海报等方式,原原本本学、逐章逐节学、对照参照学,将《标准》学深悟透、学懂弄通,培养一批既懂养老服务业务、又懂安全管理的明白人。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各区县民政部门、相关直属单位要全面、准确、完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西吕梁“11·1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结合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巡查组反馈问题清单、《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不漏一院、不少一处、不差一点”的原则,以养老机构燃气安全、消防设施故障停用、违规电气焊作业、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设备和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等突出安全隐患为重点,启动新一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拉网式”“滚动式”“起底式”排查,分门别类建立基础台账(见附件和问题清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于2024117日(星期三)前将基础台账报送市民政局。

三、扎实推进问题整改

对排查出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各区县民政部门、相关直属单位要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原则,推动共性个性问题一起抓、显性隐性问题一起查、当前长期问题一起改,做到以查促改、以改促治,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能立即整改的须在发现隐患当日完成整改;短期不能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停业整顿,切实增强整改实效。请于2024313日(星期三)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民政局

202312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办发〔202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20231127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

(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

(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第七条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第九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区县

养老机构名称

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整改时限

整改责任人及电话

是否完成整改

备注









































说明

1.养老机构名称为法人登记证书上的规范名称;2.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为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2种具体情形中的一种或几种;3.整改时限格式为2023.12; 4.整改责任人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科室负责人,电话为手机号码。

填表人:填表日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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