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2-0028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2〕124 号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2-09-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9-1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养老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北府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有政策规定,制定了《渝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民政局将建立年度动态更新机制,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更新公布年度《渝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北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 | |||||||
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保障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申请方式 |
1 | 兜底保障 | 特困人员救助保障 | 特困老年人。 |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32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全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半自理标准为2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特困老年人自主选择镇街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其中失能老年人可入住渝北区失能特困供养中心(悦来老年康养中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街申请 |
2 |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 | 全失能特困老年人。 | 依托渝北区失能特困供养中心(悦来老年康养中心)为有意愿的全失能特困人员实施全失能照护,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服务。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渝北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19〕294号)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3 | 困难老年人丧葬服务 | 特困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老年人。 | 1.渝北区户籍的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最高免除1500元。 2.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属土葬改革区的死亡后其遗体)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渝北民〔2010〕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0号) |
符合条件的代办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4 | 最低生活保障重点救助 | 低保家庭中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 为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60元重点救助金。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镇街申请 | |
5 |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渝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渝北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老年人。 | 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北民〔2018〕140号) 《关于部分调整优化重庆市渝北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北民〔2019〕44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6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渝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渝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 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5〕254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7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渝北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满足要求的特困人员推荐享受保障标准更高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渝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 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5〕254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8 | 重点关爱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渝北区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1.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重庆市渝北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渝北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 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5〕254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9 | 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 | 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残疾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留守老年人、空巢或独居老年人等重点老年人。 | 1.依托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点,建立关爱档案和服务计划,优先满足特殊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定期上门探望,每周电话查访。 2.各镇街落实志愿者、网格员、社区干部等专人每天“敲敲门”、每周“谈谈心”、每月“帮帮忙”,及时掌握老人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 3.每年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每季度开展1次心理疏导、饮食指导、用药指导、运动指导和健康教育。 4.建立以赡养人、扶养人为主,网格员、网格长、村(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第三方服务人员为辅的多级应急响应机制,对特殊老年人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响应。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
10 | 居家养老信息服务 | 渝北区户籍含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1.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 4.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 5.8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6.60周岁及以上分散特困老年人; 7.60周岁及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定位服务、主动关爱、生活信息咨询、心理慰藉等信息服务。信息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元,政府全额补贴。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23号)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11 | 居家养老助老服务 | 渝北区户籍含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1.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空巢老年人; 2.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 4.6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中失能老年人; 5.80周岁及以上空巢家庭老年人或失能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居家助老服务。助老服务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120元。1-3类对象政府全额补贴,4-5类对象自付50%,政府补贴50%。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23号)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12 | 家庭养老床位 | 居住在龙山街道、龙溪街道、龙塔街道、仙桃街道、双龙湖街道、回兴街道、两路街道的渝北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评估结果为中度及重度失能。 | 1.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慧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照护需求,派出服务人员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使老年人家中的床位成为具备“类机构”照护功能的床位。 2.养老机构根据需求提供生活照料等六大类服务,对中度失能老年人每周上门服务次数不得低于2次,重度失能老年人每周上门服务次数不得低于4次,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低于1小时。 3.对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政府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中度、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分别可享受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700元、1000元的服务补贴,其中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政府补贴100%,除低保、特困之外的其他低收入老年人政府补贴90%,普通老年人政府补贴70%。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168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或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申请。 | |
13 | 适老化改造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全体老年人。 |
1.依托家庭养老床位政策,根据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特点和适老化需求评估结果,按照“一户一策”要求,选择最适合、最迫切的项目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政府将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2.在全区选择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小区和老年人集聚程度较高的公共区域部分位置因地制宜实施公共活动区域适老化改造,包括增设无障碍通道、扶手、缓坡道、老年人便道、凉亭、休闲座椅等内容,方便身体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出行。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20〕11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镇街申请 | |
14 | 长期护理保险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中购买职工医保,且符合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老年人。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1.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2.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3.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
区医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医保发〔2021〕26号文件)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社区或就近的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机构申请。 | |
15 | 福利优待 | 高龄津贴 | 1.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具有重庆市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户籍且年满70至99周岁享受低保老年人。 |
1.70-7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80元。 2.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3.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4.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 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北老委办〔2015〕14号)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社区申请 |
16 | 老年人优待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老年人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优待。 1.医疗机构开辟老年人优先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保留人工服务窗口,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 2.在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 3.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公园管理中心等部门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老年人线上可通过“重庆市民通”办理,线下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 |
17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本区户籍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 政府对本区户籍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予保费补助。保费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23000元,其中,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3000元(包括门诊和住院),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5%。 对低保、特困老年人保费进行全额补贴(每人每年30元),其他人群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补贴,保费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自行缴纳。 |
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寿险公司重庆市渝北区支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金发〔2016〕5号)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到社区(村)进行办理 | |
18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本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1.每年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2次医养结合服务。 2.每年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上门进行评估,并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及照护者年内提供至少1次健康服务工作。 3.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随访。 |
区卫生健康委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关于印发〈渝北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北卫健〔2020〕258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 |
19 | 养老机构入住补贴 | 本区户籍老年人。 | 为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渝北籍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养老补贴。如已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补贴。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9〕128号) | 老年人提供入住合同、身份证、银行卡和户口簿复印件,由入住机构向区民政局进行申请。 | |
20 | 普惠服务 | 养老顾问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咨询服务台,设立养老服务顾问,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北民〔2020〕242号) | 老年人及其家属可前往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进行咨询。 |
21 | 老年人助餐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或其他具备助餐条件的场所设立老年助餐点。老年人支付相应餐费在老年助餐点享受助餐、送餐服务。 1.老年助餐点提供普惠套餐为两荤一素一汤,餐费标准为每人每餐10元。 2.对渝北区户籍且居住在试点范围内的分散供养失能特困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8元用餐补贴、每人每天2元送餐补贴,其余费用由老年人自理。 3. 对渝北区户籍且居住在试点范围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每人每天2元用餐补贴,其余费用由老年人自理。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浴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191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助餐点申请。 | |
22 | 老年人助浴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或其他具备助餐条件的场所设立老年助浴点,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提供洗头、洗澡、洗脚、修剪指甲、修面、聊天沟通等服务。 渝北区户籍的居住在试点区域的分散供养失能特困人员和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区级给予100元/人/月助浴补贴,其他老年人助浴费用自理。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渝北区老年人助浴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191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助浴点申请。 | |
23 | 慢病康复服务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慢性病康养理疗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康复理疗服务。常规康复服务项目低偿提供,部分服务项目适当收费的方式,收费用于服务站日常运营的人工、耗材及水电等支出。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建设慢性病康养理疗服务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1〕174号) | 老年人直接向就近的慢性病康养理疗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4 | 文体教育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 | 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5 | 家庭照护培训 | 本区户籍及常住失能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1.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2.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 3.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 | 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6 | 康复辅具租赁服务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置康复辅具租赁点,按照普惠价格为老年人提供提供康复辅具体验和租赁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 | 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7 | 托养服务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辖区内老年人按照普惠价格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托、喘息服务等托养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 | 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8 | 生活协助 | 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低偿提供代购、代领、代缴、代办、温情关怀、心理慰藉、法律咨询等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北民〔2020〕128号) | 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 |
29 | 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入住轮候 | 本区户籍失能老年人。 | 入住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悦来老年康养中心,评估为失能后即进入轮候,其中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独老年人、无子女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优先安排入住。 |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 《渝北区悦来老年康养中心老人入住轮候制度》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渝北区悦来老年康养中心进行申请。 | |
30 |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 本区户籍及常住农村老年人。 | 依托互助养老点、分点,组建一支由养老专干、养老助理、互助养老小组、志愿者、社工等组成的互助养老服务队伍,建立农村互助养老积分制度,针对老年人不同需求开展“集中助餐、定点助乐、流动助医、智慧助急、上门助养”等互助服务。 | 区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北民〔2022〕25号) | 直接就近向互助养老点提出申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