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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19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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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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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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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调标工作,调整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9日
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