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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19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1〕125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 2021-08-1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调标工作,调整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9


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77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77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发文之日次月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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