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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4-00140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2024〕69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区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36号建议的复函

邓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社区工作人员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渝北区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委组〔202016号),按照文件规定建立了320级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体系,落实了社区干部待遇稳定增长。根据《关于确定2023年村(社区)专职干部(工作者)基本补贴基数的通知》(渝北委组〔202348号)文件要求,规范了社区工作者补贴结构,并建立了每年调整一次的自然增长机制,2024年渝北区社区工作者最低基本补贴达到4473.8/月,较2020年增长了912元,年增长率达到5.86%,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且每年都在稳步提高。

根据区级有关考核指导意见,各镇街还可结合实际开展社区两委班子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并发放考核奖励。对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在职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按每月100元、50元发放职业津贴。

二、组织专题调研

针对第36号建议提出的问题,我局成立调研组,在全市主城区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公积金事宜开展调研,同时收集整理有关待遇情况。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贴待遇位居全市前列。我局近两年与区委组织部和财政局就此事商讨过,鉴于区财政困难,此事被暂时搁置,其他待遇继续纳入区财政保障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渝北区村专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渝北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标准落实社区工作者配备及待遇。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要求除具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外,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与社区工作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保障,购买公积金,让社区工作者能够真正地安心工作、扎根社区、服务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答复已经主要领导审定,如您有什么意见,可随时反馈至我单位,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45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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