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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日期:2024-09-04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1.办理事项:临时救助申请

2.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3.救助标准

坚持“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原则上同一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得到一次临时救助。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医保和医疗救助规定病种,下同)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重 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 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 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 助,封顶线20000元。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连续治疗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上),A类人员,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治疗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及以上,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 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 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 超过6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 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 读的,首学年给予6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下同),以后符合身份每学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C、D类家 庭成员或个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农户除外)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首学年给予4000元的临时救助,以后符合身份,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每学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D类家庭成员或个人则不再给予。镇街要综合考虑各种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合理分配救助资源,防止重复资助。

(4)其他困难临时救助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确需给予临时救助的,由各镇街视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各镇街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4.申请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主页、全户人口增减记载页、本人页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家庭收入相关证明材料(包含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赡(抚)养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收入)。

(5)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自发生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受理)、接受非义务教育(当年7—12月受理)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应提供相关复印件。

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区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租房合同)。

已获得救助情况证明、保险理赔书等证明材料。

5.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

家庭经济和困难状况调查

民主评议

镇(街道)审核

张榜公示

区民政局审批(材料审查、重大复核、集体审议、审批决定)

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6.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常住渝北区内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联系方式:023-8601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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