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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34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1﹞5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龙涛

法人身份证号码:511*************1X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石路3号富悦阳光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1019日,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19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记录》;

2.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向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龙涛身份证复印件(XXXX);

4.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检查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5.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渝北民罚当〔2021〕5号);

6.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民〔2021〕责改5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规定,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重庆静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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