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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34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1﹞3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1﹞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汪海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20517066523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林场长湾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62日,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对从业人员(护理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建立;未将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如实记录;部分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办理。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2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记录》;

2.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院长吉子金里身份证复印件(XXXX);

4.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检查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渝北民罚当〔2021〕3号);

6.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民〔2021〕责改3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违反了)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决定对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千竹居养老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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