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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1-0034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罚当﹝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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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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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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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渝北民罚当﹝202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
职务:法人 法定代表人:肖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2790717718P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7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日,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登记出入记录不全;消毒测体温不规范。
以上事实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提供标准服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日在该机构现场所做的《现场记录》;
2.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3.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院长黄静身份证复印件(XXXX);
4.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检查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渝北民罚当〔2021〕2号);
6.重庆市渝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渝北民〔2021〕责改2号);
证据5.6证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收到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66号)第六章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违反了第三款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对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养老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伍佰元整(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86015085。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