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112009315949D/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渝北民许准字〔2025〕12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5-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北民许准字〔2025〕12号)

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宏锦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准予你单位注销。

二、你单位已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公章、财务章我单位已收回不得继续以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宏锦路社区卫生服务站名义开展活动。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52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