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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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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9-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24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要求,拟对《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9〕222号)予以废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平街10号(邮编:401120)。来信请注明“《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601153697@qq.com

3.通过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在线留言反馈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924日——1011日。

附件1:《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3年9月24日  

附件1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9〕222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结合区民政局实际,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起草了《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329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拟废止《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渝北区养老服务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民〔2019〕222号),原因是有效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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