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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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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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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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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22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关于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露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北林〔2024〕100号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关于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露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森林公园发展中心,各国有林场:
现将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关于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露营管理的通知》(渝总林长办发〔202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严防森林防火期林区露营引发森林火灾。
附件:关于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露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渝总林长办发〔2024〕14号
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
关于森林防火期加强林区露营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长办,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林长办:
我市林区在为广大群众提供纳凉休闲的同时也面临森林火灾风险。为严防森林防火期林区露营引发森林火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禁止私自在林区露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获得相关政府或者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在林区开展露营活动。
二、科学设置露营地。设置在林区的露营地要明确范围界限,落实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四同步”要求,建设林下红外探测器、森林消防水箱(水池)及管网、防火公路、生物阻隔带、喷雾加湿装置、封闭式集中用火区等基础设施。
三、明确管理责任。区县政府承担林区露营地规划、建设等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森林防火管理规范。乡镇(街道)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具体负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林区露营地经营管理单位明确责任人,划定责任区,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责任公示牌。
四、健全管理制度。林区露营地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办法),明确露营地开放时间和人员最大承载量等,采取网上预约、限流等措施严控露营人数。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或者封山令发布后,按照规定暂停对外开放。
五、排查整治隐患。全面清理露营地及周边杂草、灌木和枯枝落叶等林下可燃物,高火险时段组织洒水车等开展加湿作业。及时清除矿泉水瓶、玻璃制品、电池等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品。定期检查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状态,发现隐患立即整治。
六、注重宣传引导。向露营人员推送森林防火宣传短信、发放防火宣传资料,在露营地及周边悬挂标语横幅、安装智能语音宣传警示杆,结合广播、喇叭、宣传车和显示屏等载体,宣传森林防火政策法规和相关防火知识,自救常识,引导露营人员自觉遵守防火相关规定。
七、加强执法打击。林业、公安、应急、文旅和规资等部门开展执法打击行动,处罚擅自在林区设置露营地、私自在林区露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多跨协同、联合执法。
八、强化督导检查。属地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一长三员”等开展督导检查,高火险时段增加巡护时间和密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较真碰硬。及时劝阻制止擅自进入林区露营的人员,严格规范用火行为等。
九、做好应急准备。将灭火器、2号工具等常用防火物资装备前置林区露营地及周边,做好维护保养。林区露营地经营管理单位是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面状”经营主体的,要建立建强扑火队伍,定期开展火情处理训练、演练。各级扑火队伍加强对露营地及周边带装巡护,有火快速到位处置。
十、严格兑现奖惩。将私自在林区露营纳入森林防火举报奖励范围,及时核查线索、兑现奖励。运用限期整改、警示曝光和约谈提醒等方式,严肃追究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重庆市总林长办公室
(重庆市林业局代章)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