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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35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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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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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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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5〕第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中物西凤(宝鸡)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物流西凤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10322MA6XE2DR36
法定代表人 穆 臣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柳林镇裴公路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在未向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且未取得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陆续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调运并承运柳杉制作的光缆盘750盘(属于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到重庆市渝北区。该批光缆盘经我局补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中国移动2023年至2024年普通光缆产品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部分);《运输协议》;无效《植物检疫证书》;《渝北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复检情况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9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4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