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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1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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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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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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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26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5〕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孝建
身份证号码 ** **** ** **
现住址 ** **** **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7月,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及微信联系以共2500元的价格先后从网上购买了两只鹩哥。2025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及林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5〕第06-002号),经鉴定送检照片1号、2号鸟类的物种为:雀形目、椋鸟科、鹩哥。鹩哥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2只鹩哥的整体价值为10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5〕第06-002号)等证据为证,你非法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购买的两只鹩哥。
2.处以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