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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5-00108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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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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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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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5-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洞溪峡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35344597
法定代表人 李兵 职务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舒家镇排花村四社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6月,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渝北区龙兴镇排花洞村4、6社,因修建乡村道路超审批修建临时活动板房、搅拌设施,堆放建材,毁坏林木、占用林地面积0.4147公顷,其中毁坏林木面积0.3174公顷,林木株数171株,蓄积3.3立方米,占用林地面积0.0973公顷,林木株数54株,蓄积1.0立方米。(毁坏林木中地方公益林地面积0.0242公顷,一般商品林地面积0.2932公顷;占用林地中地方公益林地面积0.0040公顷,一般商品林地面积0.0933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在三个月内恢复被非法占用林地0.0973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43576元(肆万叁仟伍佰柒拾陆元整)罚款;2.在原地补种513株树木。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5年 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