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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111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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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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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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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渝北区统景镇江口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N2500112MF031723XX
法定代表人 陈旭 职务 理事长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江口村村委会办公室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0月因实施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统景镇江口村3社(小地名:爬沟湾)林地用途,面积0.0413公顷,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施工合同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1个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0.0413公顷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1865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