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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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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渝北区统景镇江口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N2500112MF031723XX      

法定代表人  陈旭       职务  理事长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江口村村委会办公室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10月因实施农产品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统景镇江口村3社(小地名:爬沟湾)林地用途,面积0.0413公顷,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施工合同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1个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0.0413公顷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1865元(大写:壹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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