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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25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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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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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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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6-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彦飞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2年12月26日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
经依法查明,你2022年8月因实施金山-明月山500KV线路工程(第二标段)基础部分项目,超审批(渝林许可地〔2022〕341号、渝林审核临〔2023〕045号)范围毁坏渝北区统景镇裕华村七社、印盒村二社集体林地共0.0918公顷,蓄积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施工合同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在1个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0.0918公顷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56274元(大写:伍万陆仟贰佰柒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