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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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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秀刚               

身份证号码  **********      

现住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5日到2024年6月6日,为他人提供场地并指使他人在渝北区大湾镇水口村1社老龙堡(小地名)林地内倾倒建筑垃圾,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0.0798公顷(均为防护林、地方公益林),其中乔木林地0.0504公顷;一般灌木林地0.0294公顷,非法毁坏林木53株,蓄积2.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恢复被毁坏林地0.0798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若被毁林木为疫木的,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52794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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