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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15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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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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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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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5-1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村民委员会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54500112ME1690040C
法定代表人 辜晓伟 职务 村委会副书记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到5月期间,因修建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乡村道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096公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毁坏林木41株,林木蓄积量2.8立方米(林木价值约1108.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报告、林地使用批文(渝北林许可〔2023〕1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一个月内恢复被擅自改变用途林地0.0096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在渝北区大盛镇天险洞村8社集体林地内(异地)补种树木123株。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6835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 5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