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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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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4-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4-2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2

被处罚人姓名   代劲                           

身份证号码    ************     

现住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月21日-22日,因修建为琴家庭农场,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渝北区木耳镇良桥村8社锅厂湾(小地名)集体林地内开挖蓄水池,毁坏林木面积共0.1114公顷,毁坏幼树185株,林木蓄积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未对地面进行硬化,林地性质未发生改变,具备种植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限期一个月内在原地补植518株树木。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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