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03-1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1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4〕第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竞                    

身份证号码  *************   

现住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2点至4点30未经批准擅自在渝北区木耳镇良桥村8社锅厂湾(小地名)林地内生火取暖,野外用火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渝北府发〔2022〕30号),案涉时间地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你违法情节轻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以200元(贰佰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我局或银行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3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