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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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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2-26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4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人民政府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11500112009316845J         

法定代表人胡佳职务      镇长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石船镇石统街

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15日,你单位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石船镇关兴差转台泥结石路新建工程项目使用集体林地面积1.7523公顷202012月开始,因渝北区石船镇关兴差转台泥结石路新建工程项目,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超审批范围在渝北区石船镇关兴村、石壁村集体林地内修建道路占用林地0.0825公顷至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区域均为乔木林;地方公益林林地;防护林林地,林木蓄积3.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报告、《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石船镇差转台泥结石路新建工程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审核同意书》(渝北林许可【20204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一个月内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0.0825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41250元(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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