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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3-00174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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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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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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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四川飞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10504MA67X96A91
法定代表人 朱太兄 职务 执行董事
单位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市交通路2幢88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开始,因中国航油西南战略储运基地项目输油管道工程,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渝北区洛碛镇沙地村6、7社吊井堡(小地名)集体林地开挖管沟,非法毁坏林地0.0725公顷(均为乔木林;一般商品林;用材林),毁坏林木蓄积2.3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施工承包合同、现场勘验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0.0725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116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印章)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