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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3-0017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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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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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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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2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丰禄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07MAABR1G151
法定代表人 许冰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九龙园区红狮大道5号54幢附5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 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因新建重庆铁路枢纽东环线(渝北区段)郭家湾隧道进口DK104+724危岩落石治理变更项目,擅自在渝北区统景镇兴发村1社(小地名:三元屋基)集体林地内修建水泥硬化铁路护坡及临时施工便道毁坏占用林地至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2418公顷,非法毁坏林木蓄积2.9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被改变用途林地0.2418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253890元(贰拾伍万叁仟捌佰玖拾元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印章)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