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3-0017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11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2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重庆渝北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500112MA60A6K066
法定代表人 马中骏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 2022年10月开始到2022年12月期间,因铁路东环线银花火车站配套工程一标段项目,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渝北区古路镇银花村12、16社小地名:割草湾集体林地内取土。非法毁坏林地1991.35平方米(其中乔木林1659.35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332平方米;均为公益林;防护林),毁坏林木蓄积5.9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恢复被毁坏林地1991.3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74342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印章)
2023年 1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