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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 [ 生成日期 ]
    • 2023-10-18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0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2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林罚决字〔2023〕第21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凡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17日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 **** **** **** 

经依法查明:2020年初至年底,吴凡在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联系,先后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巴南区以人民币800元、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二只太阳锥尾鹦鹉,并饲养在南岸区弹子石华龙小区家中,喂养期间,吴凡通过微信联系,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出售给胡君,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另一只太阳锥尾鹦鹉出售给赵叙南。交易地点分别为重庆市渝北区的和睦路轻轨站及民安大道轻轨站附近。2022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法司鉴字【2022】135、139号),经鉴定送检照片HJ002号、ZXN001鸟类的物种为:鹦形目、鹦鹉科、太阳锥尾鹦鹉。太阳锥尾鹦鹉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两只金太阳鹦鹉已送至重庆市动物园救助。你已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吴凡违法所得1200元;

2.对吴凡处以20000元(贰万圆整)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账号:1301010120350000019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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