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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450530121M/202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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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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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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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6-26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关于遴选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工作,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局拟择优选择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进入名录库,入库企业具备区内松材疫木除害处置资格条件。现就遴选入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库原则
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采取“网上公示、自愿报名、资格审查、实地考察、择优录入”的形式进行。
二、入库企业基本条件
(一)企业性质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经营地址在渝北区内,经营范围包含木制品加工,生物质燃料的收购、加工、销售等。
(二)合法经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加盖公章);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近三年内,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等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其他条件
企业储存场地、设备、设施满足疫木处理和利用要求,具有较强的疫木处理能力。疫木处理监管制度完善,建立疫木装载、运输、加工“见台账、见轨迹、见影像和企业签订承诺书”的“三见一诺”闭环管理机制。从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规定时间内完成疫木处理,彻底销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松木碎片等各类剩余物。常态化监测疫木处理场所周围松林,发现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林业局森防安全科开展检疫检测,指导落实相应防控措施。企业生产场地、电力设备及生产设施具备安全生产能力,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安全管理措施科学可行。
三、技术与设备要求
根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规定,从事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的企业,可采用粉碎(削片)、旋切两种处置方式。
(一)粉碎(削片)处理
从事粉碎(削片)处理松疫木的企业,必须拥有粉碎(削片)机器设备,且粉碎(削片)机对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粉碎(削片),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对集中除治和皆伐清理的疫木采取粉碎(削片)处理措施的,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非羽化期当年10月-翌年3月)进行。
(二)旋切处理
从事旋切处理松疫木的企业,必须拥有旋切机器设备,且旋切松疫木产生的厚度应小于0.3厘米,木心和边角料等剩余物必须及时粉碎或烧毁、碳化处理。旋切处理仅限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非羽化期当年10月-翌年3月)进行。
(三)设备处理量要求
对采伐的松疫木进行旋切处理、粉碎(削片)处理的除害处置企业日均收购量不得超过企业日处理能力上限,且当天收购的松疫木原则上当天处置完毕。
四、运输车辆与监管设备要求
加强疫木山场采伐、装车运输等的闭环监管。乡镇(街道、林场)需落实人员对除治疫木搬运下山及装车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督促除治单位、处置企业和运输人员依规运输,对装车疫木数量、运输车辆、运输线路等做好登记,并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严防搬运及装车过程发生疫木丢失或流失。
疫木运输车辆要张贴标识,安装车载摄像头、GPS定位系统并做到无死角监控,运输标识由市森防站统一制定,我局统一制作并盖章,无标识和摄像头的车辆一律不得运输疫木。监控摄像头、车载视频监控、GPS定位系统的安装费用均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疫木运输至处置企业后,处置企业需落实专人负责处置全过程的疫木管控,根据运输交接记录清点数量、过磅,建立管理台账。处理后的疫木不得跨省调运,跨区调运的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并随货调运。
五、监管过程要求
为强化过程监管,实现全流程可溯,从事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除治松疫木除害处置工作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监管并遵守相关规定。
入围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的企业,必须签订《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附件1)。除害处置企业收购各镇街、国有林场山场除治的枯病死松树时,填报《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三联单(附件2),双方填写交接记录表,拍摄疫木起运照片。装车完成后加盖篷布当天返回厂区,与企业指定的专人完成疫木交接,并完善《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三联单(附件3)和拍摄疫木车辆过磅照片,存档备查。完成交接后,除害处置企业1天内进行疫木安全处置工作,疫木处置产生的边角料必须在每年3月底之前处置完全,同时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账》(附件4)登记,若就地处置则填写《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附件5)。
各镇街农业(社区)服务中心、区林业局森防安全科等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除害处置企业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疫木调运和除害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严防疫木流失。非除害处置企业不得调入松木;除害处置企业调入的松木,未经除害处置合格的松木及制品严禁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除害处置企业、除治队伍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不服从规章管理、不按流程进行松疫木交接利用或引起疫木流失的除治队伍、除害处置企业,我局有权函告有关单位取消除治合同或取消松疫木除害处置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入库程序
(一)自愿申报与资格审查
2024年6月26日-7月2日,在渝北区林业局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布评审方式、评审细则、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监管方式等要件,2024年7月3日-5日,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参与,我局进行资格审查(附件6:渝北区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电话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二)现场核查与专家评审
2024年7月8日- 7月12日,我局组织专家组对资格条件符合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分(附件7: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评分细则表),最终确定得分最高的3-5家企业列入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名录库,核发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三)结果公示
经资格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后,对拟确定的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在区林业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我局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回复,并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纳入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名录库。
公示结束之日起,入库企业准予至2026年10月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松疫木除害处置。公示期间,若入库企业不能满足本区疫木处理需求或违法违规,我局将按上述程序对定点处置企业进行剔除或增补。
七、安全责任
除害处置企业、除治队伍对疫木除害处置全过程的人身安全、车辆安全、疫木搬运安全等负全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人身伤亡、车辆损毁事故责任。
八、法律责任
疫木除害处置企业必须全程接受监管,严格执行各项流程,完善交接记录表,做好收购加工台账,轨迹文件、监控视频文件留档保存,按时向区林业局森防安全科上报相关资料。不得收购未经批准擅自采伐的松树、来源不明的松疫木或其他木材;不得使用无证车辆运输疫木;不得私自拆除或调整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疫木运输应遵循线路最近最优原则,严禁出区、跨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林业局关于修正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一)除害处置企业擅自收购健康松树、擅自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木或其他树种。
(二)疫木除害处置过程中因主观故意、管理不善等造成疫木流失、引起疫情扩散的。
报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76号区林业局428室
联 系 人:王老师 电话:17725158011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
2.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
3.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
4.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账
5.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
6.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
7.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评分细则表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无害化处置承诺书
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时,本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疫木处置相关规定,只收购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理交接记录的松木;不收购规定以外、来源不明、无任何手续的松木。
二、疫木运输车辆安装摄像头,做到全程摄像,安装GPS定位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厂区内进出口、木材储存场地到加工能随时监控。
三、疫木运输到厂时,严格按规定过磅、登记、签字。
四、厂内设置疫木堆放区,做到分类堆放。
五、疫木只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无害化处理,决不将疫木丢弃、藏匿、买卖、异地加工或另作他用。
六、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疫木处理台帐,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单位。
七、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所有疫木(包括边角料)处理,保证厂区内不留一节松疫木和边角料。
八、如违反相关规定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法人签名: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松材线虫病疫木搬运交接记录表
区(县) 编号第 号
装车 运输 信息 |
疫木调运 |
起运时间 |
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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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点 |
承运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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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车数量(节)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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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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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
监管人员 单位 |
电话 |
|||||
运输路线 |
由区(县)乡镇(街道、林场)村运至区(县)乡镇(街道、林场)公司 | ||||||
监管员(签字):年月日 | |||||||
备注 |
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运输车辆随车同行,由疫木处置企业留存;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乡镇(街道、林场)、除治单位留存。
附件3
松材线虫病疫木进厂交接记录表(样表)
日期 |
车辆到达时间(时、分) |
车牌号 |
交接记录表编号 |
疫木来源地(乡镇、村) |
数量(节) |
重量(吨) |
驾驶员(签字) |
过磅人员 (签字) |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
注:本交接记录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除治公司、乡镇(街道、林场)、疫木处置企业留存。
附件4
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置管理台帐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
处理时间 |
设备型号 |
疫木来源区域(村—社—小班号) |
处理地点 (小地名) |
处理数量(节) |
操作人员(签字) |
乡镇监管人员(签字) |
备注 |
附件5
松材线虫病疫木就地处置管理台帐
区(县) 街道(镇、乡、林场)
日期 |
处理 时间 |
设备 型号 |
疫木来源(村—社—小班号) |
疫木处理地点(小地名) |
处理数量(节) |
操作人员(签字) |
护林员或村社干部(签字) |
备注 |
附件6
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报名资格审核表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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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收购保底价(不含搬运、装车、运输等费用) |
元/吨 |
日处理能力 |
吨 | ||||
资格审查 | |||||||
审查内容 |
审查方式(资格审查逐项进行,全部合格,资格审查合格) |
审查结果 | |||||
营业执照 |
查看营业执照原件和有效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审查营业执照注册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
||||||
纳税证明 |
提供单位6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加盖公章(新注册企业提供相关承诺或者说明,加盖公章)。 |
||||||
无重大违法记录 |
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企业提供承诺声明,加盖公章,现场通过《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公司查询。 |
||||||
技术设施 |
提供符合《国家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方式(旋切、粉碎削片)的技术设施证明,包括处置设备采购合同、照片、技术参数。 |
||||||
监管设施 |
申请除害处置的运输车辆,安装车载监控摄像头(车辆驾驶舱、车厢)、GPS定位仪、厂区生产监控摄像头(厂区入口、除害处置车间),能将监控摄像头、GPS定位仪等连入区林业局森防安全科的相关佐证资料。 |
||||||
其他条件 |
近三年来未发生因擅自采伐、收购、加工、经营松木及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被主管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企业提供承诺声明,加盖公章。经核查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取消报名资格,进入实地考察阶段的,自动丧失评审资格。 |
||||||
资格审查结果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
渝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企业评分细则表 | |||||
被考察企业名称: |
考察日期: |
总得分: | |||
评分项 |
评分内容 |
评分细则(满分100分) |
得分 | ||
松材线虫病除害 处理方案 |
方案中明确专人、专车、专岗从事疫木除害处置工作(17分) |
有专人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置管理,每人得2分,最多得4分;专人负责场区疫木交接处置,每人得2分,最多得4分; 有专人专车负责疫木交接运输,提供车辆信息(车牌号、载重、驾驶员),每辆专车得3分,最多得9分。(相关管理人员须在本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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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疫木除害处置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15分) |
对疫木收购交接、运输返厂、交接堆放、加工处置、出库出货5个环节有相应管理措施、规定,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管理制度完善无漏洞,每个环节完善得3分,未完善得0分,总共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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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中权责明确(4分) |
方案中对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关于疫木处理的技术要求理解到位,对疫木除害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并作出承诺,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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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处置设施设备 |
疫木除治设施设备符合标准(35分) |
厂区建立有符合疫木除害处置(粉碎削片、旋切)的生产线路,除害处置企业日均收购量不得超过企业日处理能力上限,现场检测粉碎削片或旋切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中对疫木处理的技术要求,从事旋切处理的涉木企业须配合建设有疫木边角料处理设施设备(如锅炉焚烧、粉碎设备),符合条件的判定合格得30分。场区建设有疫木专用堆放场地并与其他料场分离的,得5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除害处置企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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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设施设备 |
车辆过程监管(9分) |
从事疫木除害处置的专用车辆全部配置有车载GPS定位仪,驾驶舱、车辆货仓有视频监控,视频清晰可见,可以实时监控,行程轨迹、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得全分9分,每辆专车一项不达标扣1分,最多扣9分。缺失车辆过程监控的,自动丧失申报疫木安全企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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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出入口监管(10分) |
涉木企业厂区的出入口建设有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可见,可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监控范围覆盖所有厂区出入口,得10分,每个厂区出口缺少相应监控设备,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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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处置区监管(10分) |
疫木除治区建设有监控视频,视频清晰可见,可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留3个月以上,监控范围覆盖疫木除治区、堆料区,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5分。 |
考察组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