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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0121M/2022-00074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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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林业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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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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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2-07-13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3
以案释法案例 (非法占用林地,赔偿、判刑、罚金一个都不能少)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张某在未取得土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因修建碎石厂在渝北区洛碛镇太洪场村(原桂湾村)垃圾填埋场内安装打砂设备,现场被工程机械设备多次碾压,堆放有建筑材料(鹅卵石),修建了厂房、水泥路面(已硬化)。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现场占用地块面积21756平方米(32.634亩),其中,林地面积7604平方米(11.406亩),林种为防护林,林地毁坏程度均为严重毁坏,;非林地面积14152平方米,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非林地部分土地进行鉴定,有旱地8454平方米(12.681亩)被严重毁坏,有旱地571平方米(0.856亩)以自然恢复。综上,张某共计严重毁坏农用地24.087亩,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调查与处理】
根据国家2020年森林督查476号图斑,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于2021年2月8日立案调查发现,张某因开设碎石加工厂,在渝北区洛碛镇太洪场村(原桂湾村)垃圾填埋场内占用林地面积7604平方米(《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3月22日将该案移交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处理。2021年10约19日,张某的委托代理律师与渝北区林业局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磋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渝北区生态环境局参与了磋商会,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按照《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评估的损失,缴纳137078元作为生态环境赔偿费用,并承担鉴定费20000元,张某还应保证已复绿的林地3年内的保存率和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水平。2021年10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律分析】
张某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张某供述及调查鉴定,张某因修建碎石厂在渝北区洛碛镇太洪场村(原桂湾村)垃圾填埋场内安装打砂设备,现场被工程机械设备多次碾压,堆放有建筑材料(鹅卵石),修建了厂房、水泥路面(已硬化)。张某共计严重毁坏农用地24.087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民法典》的实施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该案系渝北区林业局首次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磋商多部门协同机制,为以后此类案件的生态环境赔偿磋商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该案对众多需利用林地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仅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还面临被判刑坐牢,缴纳罚金的惩罚措施。企业个人在利用林地时应合法合规办理手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害了自己,更损害了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