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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 [ 生成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适龄儿童办理缓学工作流程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适龄儿童办理缓学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教管中心小学:

为规范适龄儿童缓学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我区适龄儿童缓学审批工作有关要求与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适龄儿童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残疾证、户口簿(复印件)等到户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领取缓学《申请表》,经辖区学校审核,再报区教委审批。

二、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缓学理由、原因,认真进行核实,并在缓学《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缓学的审核意见。

三、区教委根据学校提供的对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缓学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的,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四、具体要求

1.佐证材料: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残疾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

2.区教委进行审批后,相关学校和区教委基教科对相关材料存档备案,建立“一人一案”。

3.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4.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附件:

1.渝北区适龄儿童办理缓学流程图

2.渝北区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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