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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北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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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9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和受处分处罚等涉及工资待遇处理的通知
渝北教发〔2016〕394号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和受处分处罚等涉及工资待遇处理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教管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教职工队伍管理,根据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和受处分处罚等涉及工资待遇的处理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渝北区教育系统在编在岗教职工请假和旷工、年度考核、受处分处罚等涉及工资待遇的处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婚假、探亲假、丧假
(一)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渝卫指导发﹝2016﹞30号规定,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原则上应在职工本人结婚时享受,如遇特殊情况需另行安排时间休婚假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休完。
(二)探亲假按渝人发〔2002〕180号规定执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有寒暑假待遇的教职工不能在上课期间享受探亲假。
(三)丧假按渝人发〔1999〕16号、17号文件规定执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给予5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教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处理。
(四)教职工婚假、探亲假、丧假由所在学校(单位)审批,按规定享受婚假、探亲假、丧假(含路程期间)的教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提高10%工资标准,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按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病假
(一)病假的界定。教职工每次请病假在3天以内的,应具有镇街卫生院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含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处方等)、收费单据和加盖医院印章的《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每次请病假在3天以上(不含3天)的,应具有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含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处方等)、收费单据和加盖医院印章的《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根据渝人发〔2007〕57号精神,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如下处理:
1.教职工一年内连续病假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按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
2.教职工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病假期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3.教职工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其基本工资按7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其基本工资按80%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病假期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假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5.病假后恢复工作,上班时间很短(3个月内)又请病假者,应将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7.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间请病假,可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作人员请病假超过40个工作日的,试用期相应延长,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8.凡未履行病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9.经区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鉴定为因工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处理。
四、事假
(一)根据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精神,在职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或寒暑假)中进行。确需请事假的,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休假日和节假日)。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含2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单位)按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本人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不参与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不含30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不享受当年绩效工资。
4.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5.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4项相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5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由各学校(单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处理办法。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渝人发〔2007〕57号、渝卫指导发﹝2016﹞30号文件精神,女职工生育假期按如下要求执行: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生育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妊娠期间请假按病假处理。女职工生育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
2.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给予其护理假十五日。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即延长产假)。
5.根据原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其天数计算以校历规定为准。
(二)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期间如已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不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男方护理假期间按正常上班处理。
2.女职工如延长产假,延长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75%计发,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女职工生育或者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旷工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上班的;
3.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4.在病假期间,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
5.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商业活动的。
(二)对旷工的处理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渝府发〔2003〕37号和渝人发〔2005〕1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作如下处理:
1.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20%按日扣发,依次累计,扣完为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绩效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解聘的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教委批复、备案。
七、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其基础性绩效按学校的考核方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如下规定执行:
1.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从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月起,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目标绩效考核等奖金。
2.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从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次月起,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目标绩效考核等奖金。
3.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年度考核和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目标绩效考核等奖金,待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后再按有关规定发放。
属于只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当年度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发放目标绩效考核等奖金。
(二)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和第十款“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可以按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八、处分处罚
(一)教职工受行政处分的,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及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基础性绩效按学校的考核方案发放,奖励绩效工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扣发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受开除次月起,解除聘用合同,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
(二)教职工受党纪处分的,参照渝北纪﹝2015﹞21号文件规定,其奖励绩效工资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如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受此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既受党纪处分,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执行。
(四)教职工因受党纪、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与年度考核的规定合并执行,但奖励性绩效工资只按扣除月份多的规定执行,不重复扣发。
(五)教职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并因此受到处分、刑事处罚的,按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执行。
九、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经区级及以上安全稳定职能部门确认,出现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的学校,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如因此受到处分、处罚,则按第八条“处分处罚”的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请假的审批。学校教职工的各种请假需书面向学校请示,由学校校长审批,如需长期病休的(超过2个月),需报区教委审查备案;所有请假均须在所在学校(单位)公示。
(二)对非义务教育事业单位,上述“基础性绩效工资”仅指基础性绩效中每月固定发放的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部分,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部分按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三)上述条款中涉及天数的内容,凡未明确为“工作日”的,均指日历天数。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原渝北教〔2012〕40号文件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附件
相关政策目录
1.《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
3.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
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81号)
5.《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
6.《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第619号令)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012第18号)
9.《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10.《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大〔2016〕第7号
11.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3号)
12.重庆市卫计委、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0号)
13.中共重庆市渝北区纪委重庆市渝北区监察局《关于严格要求切实规范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通知》(渝北纪﹝2011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