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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0112450511511J/202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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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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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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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1-02-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2-14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渝北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渝北财教〔2015〕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渝北区学前教育家庭
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教管中心、各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4〕279号)、渝北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年3月25日)要求,为切实解决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简称受助幼儿)入园困难问题,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在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均纳入资助范围。优先资助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各镇街教管中心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二、资助项目
对受助幼儿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幼儿园不得再向受助幼儿收取保教费和生活费等其他费用。
三、资助标准及补助办法
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生活费按每人每天3元,全年220天计算。农村幼儿园申报贫困幼儿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期在园幼儿人数的20%进行申报;城市幼儿园申报贫困幼儿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期在园幼儿人数的8%进行申报。
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资助本园受助幼儿保教费和生活费。
四、审核程序
(一)资助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区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幼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须村(居)委会加注意见的申请材料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后,填写《重庆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幼儿园初审。幼儿园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初审,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给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并将初审结果在幼儿园醒目的地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申请材料及名册于每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所在地镇街教管中心。
(三)镇街教管中心审核。镇街教管中心汇总后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的申报材料协调镇街民政办公室审核,对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申报材料由所在镇街教管中心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镇街教管中心醒目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街教管中心根据审核确认的申报花名册及汇总表于每期开学后五周内上报区学生资助中心。
(四)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批。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并报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核研究同意,在公开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各镇街教管中心、幼儿园下达审批意见。
五、资金拨付及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各镇街教管中心,各镇街教管中心及时将经费拨付到各幼儿园。镇街教管中心和幼儿园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将保教费和生活费按时落实到受助幼儿本人,并经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受助幼儿因退学、转学或死亡等原因导致资助金未落实部分,幼儿园应如实退回。保教费按月分摊,生活费按实际享受天数计算。
六、工作要求
(一)受助幼儿资助工作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负责,由区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镇街教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区学生资助中心指导各镇街教管中心和幼儿园开展资助工作,并协助区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各镇街教管中心协调当地镇街民政办公室做好享受资助幼儿的身份认定审查工作和指导幼儿园开展资助工作。
(二)各镇街教管中心和幼儿园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政策,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深入宣传到每个社区(村委会)和幼儿园,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幼儿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三)各幼儿园要进一步畅通幼儿资助绿色通道,足额将事业收入的5%用于幼儿资助,积极推动本园幼儿资助工作开展。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按要求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财政拨付资助资金额度,公示受资助幼儿名单,确保资助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镇街教管中心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杜绝一边收取保育生活费,一边享受幼儿资助补助的情况发生。各镇街教管中心要加大幼儿资助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滞留幼儿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幼儿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违规使用幼儿资助经费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幼儿资助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幼儿园在评级、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幼儿园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办园资格。
(五)各幼儿园要尽快制定本园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镇街教管中心和区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六)本方案由区财政局、区教委负责解释。
七、实施时间
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
附件:1.渝北区学前教育儿童资助申请表
2.渝北区学前教育资助申报明细表(幼儿园)
3.渝北区学前教育资助申报汇总表(幼儿园)
4.渝北区学前教育资助申报明细表(教管中心)
5.渝北区学前教育资助申报汇总表(教管中心)
6.受助儿童免保教费和生活费确认表(幼儿园)
咨询电话:(教管中心)
(渝北区教委)67813649 67169991
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