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其他信息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11511J/2020-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教委 
    • [ 生成日期 ]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9-02 

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接受与使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重庆市渝北区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二)对困难学生和困难教职工进行资助;

(三)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四)支持、投入渝北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会计主管岗位职责: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负责起草对基金会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基金会进行的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并组织落实检查结论的整改工作;协调并办理基金会与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有关的业务工作;负责复核各种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及项目运用的准确性,结算、往来等附加信息的准确性,所附资料的完整性,并加盖复核人员名章。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和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并整理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工作;负责将记账凭证及时排序、整理、按要求装订成册,加盖有关印章,分年度、按日期分别放入文件橱中保管;负责各类报表的组织和编报工作;负责税金缴纳的工作;负责开具捐赠收据的工作;负责办理各个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备案、年检、变更及撤消等管理工作;负责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工作;负责年中、年度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出纳岗位职责: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负责按照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银行转账收、付款业务;负责各种支票、汇单等银行结算单据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负责日终清点现金库存,并与银行办理现金包交接手续;负责财务印鉴的保管及有关业务的核查盖章工作。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捐赠统一收据由会计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计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一次套写所有联张,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书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应保存该作废收据的所有联张并加注作废记号。

第十七条 每笔捐赠收入必须开具“重庆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每月由会计对当月开具的收据进行复核并与账核对,保证现金及时、准确入账,做到收据收入与账面收入数相符。

第十八条 支票签发,必须据实填写日期、用途和金额。

第十九条 会计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予以更正、补充或更换。

第二十条 出纳对当天所发生的付出、汇出的现金,汇单凭证等要及时登记入账,对自己所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银行核准的用款限额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必须放在保险柜里。第二十一条  会计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逐笔核对,做出存款余额调节表,报财务部主管领导审签,验证银行账面存款数与单位账面存款数是否相符。 

第五章  财务开支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助支出按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或捐赠协议规定支出,其他重大财务支出需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经费报销由秘书长初审,分管领导(副理事长)审核,单位负责人(理事长)审批。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在报销时,应严格执行本基金会财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出具有关项目协议依据,认真填写相应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单位名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项目记载清楚、完整。 

第六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会计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渝北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99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