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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5-0001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 〔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2-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2-26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 〔2025〕1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帆顺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金刚村1社

2025年1月8日,区经信委工作人员贾恩铸、赵阳光到重庆帆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化粪池等有限空间,但未根据有限空间的危险因素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呼吸防护用品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帆顺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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