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处罚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7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5-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7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7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7


被处罚单位:重庆顺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支援社区堡运路11

20241210日,区经信委工作人员贾恩铸、黄建到重庆顺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顺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二、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特点,配备正确的呼吸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顺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决定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以上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重庆顺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