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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97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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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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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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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0-08
- [ 发布日期 ]
- 2024-10-08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5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液化气经营部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来街道悦山路36号附3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马亮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液化气经营部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案
证据一:检查记录和整改通知书各1份,证明相关检查人员对隐患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液化气经营部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运输瓶装液化气应当随车携带加盖液化气经营者公章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液化气经营者不得将瓶装液化气委托给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规定,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液化气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瓶装液化气未随车携带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个人运输瓶装液化气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液化气经营部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对重庆两江新区悦来液化气经营部作出限期改正并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