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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93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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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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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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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6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 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宝环路488号1幢
2024年7月28日,应急管理部执法小分队到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一、存在硫化氢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决定对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未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规定的,决定对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以上两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