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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92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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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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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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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6-1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6-1号)
被处罚个人:张翔
所在单位: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8日,应急管理部执法小分队到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重庆市毛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翔作为该案直接责任人员,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规定的,决定对张翔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