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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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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4-1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4-1


被处罚单位(个人)谭晓峰

所在单位: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8日,应急管理部执法小分队到重庆佳仙九七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明确专职或兼职的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谭晓峰作为该案直接责任人员,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规定的,决定对谭晓峰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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