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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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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5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45


被处罚单位重庆皓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39号1幢

2024年7月28日,应急管理部执法小分队到重庆皓元食品股份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组织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皓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二、污水处理池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皓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三、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特点,配备正确的呼吸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重庆皓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以上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重庆皓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公开监督方式:主动公开,电话:023-63120702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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