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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46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能源)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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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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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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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19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能源)罚〔2024〕4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渝北经信(能源)罚〔2024〕4号
被处罚人:陈文德 性别:男年龄:44
家庭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石滓镇六角村6组5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陈文德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证据二:询问笔录两份,证明陈文德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