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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 [ 生成日期 ]
    • 2024-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4-30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3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经信(燃气)罚〔20243


被处罚单位:重庆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塔村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向明强   税号:91500112668929872B

违法事实及证据:重庆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证据一:隐患清单1,证明相关检查人员对隐患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重庆长安天然气有限公司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之规定,对你司作出限期改正并罚款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章)

2024428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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