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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112450535053D/2023-00139
-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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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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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经济信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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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3-11-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9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3〕8号)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渝北经信(工业安全)罚〔2023〕8号
被处罚人:王鹏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通盛路南
所在单位: 重庆天海电子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渝北区木耳镇通盛路33号
邮编:401120
违法事实及证据:王鹏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且逾期未改正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现场复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委工业安全生产事务中心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查和复查,发现王鹏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且逾期未改正。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鹏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操作规程且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王鹏积极配合我委查处该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之规定,应该依法从轻处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