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北委办发〔2019〕40号)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区国资委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
2.区国资委制发的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3.区国资委机关预算、决算信息;
4.区国资系统工作动态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如下:
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ybq.gov.cn/bm/qghzrzyj。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中央公园北路8号附1号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件人:综合科;邮政编码:401120。
2.传真申请。本机关一般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63120085。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当面提交。
地址1: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中央公园北路8号附1号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楼综合科;受理时间:9:00-12:30,14:0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23-67137671。
地址2: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66号重庆市渝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公开专区申请接收区;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23-67800109,申请人在申请接收区填写申请表后务必立即交至政务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处登记,并领取申请接收回执。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信息,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其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北财预〔2021〕42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科,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中央公园北路8号附1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8: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3—67137671。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滨港路73号附14号;联系电话:023—67385058)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空白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个人申请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申请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