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531546K/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渝北 (交巡)行政决字【2025】第501200290106031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公安分局
-
- [ 生成日期 ]
- 2025-01-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23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公渝北 (交巡)行政决字【2025】第501200290106031号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 |||||||||
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
1 |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渝公渝北 (交巡)行政决字【2025】第501200290106031号 | 余* | 渝AL**8Q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月14日22时17分,在余松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5年1月23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