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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531546K/2024-00081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渝北(交巡)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公安分局 
    • [ 生成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公渝北 (交巡)行政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序号 处理决定机关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 机动车号牌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决定作出时间 救济途径
1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渝公渝北(交巡行政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王孟* 渝B9**5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1日0时47分,在红锦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2024年12月2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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