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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450531546K/2024-00081
- [ 发文字号 ]
- 渝公渝北(交巡)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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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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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渝北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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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
- 2024-12-27
- [ 发布日期 ]
- 2024-12-27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公渝北 (交巡)行政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 |||||||||
序号 | 处理决定机关 | 文书编号 | 被处罚人 | 机动车号牌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 决定作出时间 | 救济途径 | |
1 |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渝公渝北(交巡行政决字)【2024】第501200290105136号 | 王孟* | 渝B9**53 |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1日0时47分,在红锦大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全国建设银行、全国农业银行、全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交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2024年12月27日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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